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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投比较靠谱的大平台研究生导师管理实施细则


为适应公司研究生二级管理体制的运行,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要求,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公司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物院发〔202154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研究生是相关教师岗位职责的一部分,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条 导师的选聘与学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实际需要相结合,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按需设置、公正合理、择优选聘、动态管理。

    第三条 导师按照培养类别,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按照工作关系,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

    第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导师,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导师的遴选、招生、管理与考核由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研究生导师遴选和资格审核工作,严格落实“公平合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基本原则,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对师德师风有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L1]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招收、指导硕士研究生(含留学生)的校内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遴选与管理按照《公司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物院发〔20218 号)执行。

第二章 导师遴选

第七条  导师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现任导师和新聘任导师均需经过导师年度遴选程序认定。遴选资格按以下基本条件执行:

(一)导师需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同时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善于教书育人,能够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按照工商管理一级学科相关要求进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有参与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应有从事过研究生教学或参与过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的经历和经验。

(三)遴选年龄资格认定

1.以每年630日为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申报当年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含学校正式延聘的教师)的年龄应满足完整指导该届研究生毕业的时间要求。

2.超出上述年龄且能至少完整指导1年的导师,可申请与具备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副导师合作,在确定1名合作导师后可继续参与遴选与招生,招生名额不占合作导师当年招生指标。合作指导研究生期间,正式退休前,超年龄资格导师是第一责任人,正式退休后所指导研究生自动转到合作导师名下,合作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继续履行培养责任。

(四)有符合所指导硕士研究生学科发展的明确的研究方向,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五)有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八条  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司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二)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遴选资格进行审批后报送至研究生院。

第九条 现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须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导师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印发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学习并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招生、培养、学位授予与研究生管理等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政策与法规,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时完成学校和学院有关研究生教育规定的各项任务;应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应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应对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和思想品德教育全面负责,切实履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导师应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导师应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学习和生活情况,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导师应主动向学院主管领导反映研究生的思想情况、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学生拓展就业渠道,指导学生实现高质量就业,为学生就业提供帮扶。

(三)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师对在读研究生公开发表的以师生共同署名或者导师为通讯作者的学术成果,要承担在学术道德规范方面的第一责任。

(四)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1.新生入学后,导师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和调整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目标,与导师科研工作和实践活动有机结合,适合研究生个人发展。导师要注重研究生自主学习、独立工作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2.定期与研究生见面,并形成相应的制度,接受学校及学院的检查。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和参加科研、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及时检查培养过程中各阶段计划的完成情况,指导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评阅、答辩等关键环节的工作。

3.按学校要求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论文水平及科研成果。对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研究生取得的创造性成果要积极予以推荐。

4.督促学生按期毕业,如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有未毕业的研究生,则核减下一年度相应的招生人数。

(五)积极投身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

1.积极参加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各项活动,参与制定和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注意认真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对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交流,了解本学科学术研究的前沿动态,深入开展科学研究,不断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积极参加行业企业实践,增进实践工作经验,提高职业指导能力。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积极为公司专业学位研究生建立实习基地、提供实习岗位、为社会实践调查提供必要的支持;应积极参与公司专业学位硕士点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建议。

(六)导师应与研究生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

第十一条  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中拥有以下权利:

(一)招收研究生的自主权。在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双向选择为原则,导师有权按照招生计划在合格生源中自主选择并招收研究生。

(二)对研究生培养的管理权。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相关规定为依据,导师对研究生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学术论文发表和参加科研、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拥有充分的管理权,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环节是否达到培养标准及其学术创新能力或实践创新能力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具有推荐权。

(三)导师对研究生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三助”岗位和参加各类科研项目、社会实践和评奖评优等方面拥有评价、推荐和建议权。

第十二条  实行双导师指导方式的,双导师共同履行导师职责和行使导师权力,建立以研究生本人的导师负总责、校外导师协助指导的分工原则。

第四章 导师招生

第十三条 导师可招收的研究生数量应与其考核结果、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挂钩。在弹性学制的最长年限内,导师指导的所有在读硕士研究生总数不超过27人(含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十四条  原则上导师每年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超过5名。新遴选的导师当年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超过1名。超年龄资格的导师每年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超过1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名。与超年龄资格导师合作的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总数(含超年龄资格导师正式退休后转到其名下的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27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充足、科研成果丰富的导师,招生数量应适当增加;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较少的导师,招生数量应适当减少。增减人数根据以下条件动态调整:

获得校级认定的B2级科研成果,每增加一项可增加1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获得校级认定的B1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每增加一项可增加2名;当年新招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8名。

导师可增加招生数量的情况,应依据导师近两年的科研成果和指导学生质量,成果统计时间截止为当年430,成果不能重复使用且增加的学生数量不能超过本细则规定的数量限额。

(三)对于出现师德师风、培养质量(或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有未毕业的研究生)、学术规范、学术不端等问题的导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视情况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L2] 

第十六条 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学院在每年的831日前公布导师基本情况供学生选择,导师同时根据学生基本情况选择学生。导师与研究生的双向选择原则上应以二级学科/方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为单位,研究生与导师须在学科内互选。对于没有跨学院建设的一级学科,师生互选也可在一级学科下进行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学院组织有关学科负责人进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见面会,并负责确定相关学位点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最终人数和名单,如有争议,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在双选结束后一周内,学院须将双选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名硕士生导师只能在一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如确因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相关学术背景、科研经费充足者,可申请兼跨两个一级学科或同一门类下两个相近的专业学位类别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但需经招生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并且要从严掌握。

第十八条  导师若改变了研究方向,并希望在新的学位点招收研究生,其导师资格应在当年6月底前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与新遴选导师一并公示。

 

第五章 导师管理

第十九条  新聘任的导师,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相关文件的学习。学院委派有经验的导师对新任导师的工作给予帮助,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导师在出国、因公出差、病假、事假等情况下必须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任务。离校两个月以上一年内,需经学院领导批准,并委托其他导师代为临时指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导师在离校期间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与研究生保持联系,指导研究生学习和论文写作。离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导师,应暂停招收研究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对已招生并在读的研究生,必要时可由学科负责人负责协调重新安排导师。未及时向学院提出申请的,学院可暂停其招生资格一年。

第二十条  导师调离时,原则上其导师资格自动终止,其指导的在读研究生由学科负责人负责安排其他指导教师接替指导;如学科确有需要,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保留原导师资格,如指导研究生学院需配备副导师,便于指导解决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及生活等各方面的问题。调离的导师与副导师之间签订责任和权利分配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  导师资格至正式退休终止,或带完最后一届研究生后终止。导师正式退休时,尚有未完成学业的在读研究生且本人无合作导师的,应继续履行培养职责;有合作导师的,合作导师转为第一责任人,退休导师协助合作导师继续履行培养职责。

第二十二条  因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存在争议等情况需要调换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和新选择导师协商并提交书面申请交学院,由学科责任学院根据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情况,在学院规定的导师指导的限额人数内征得新调换导师同意后作出统一调换导师的安排,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主管领导和新导师确认签字报研究生院备案。原则上双向选择导师确定后不予调换。

第二十三条  导师考核每年由学院组织一次,按照遴选条件及本办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在导师遴选前完成考核。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导师考核为不合格,学院应暂停其1年的招生资格:

(一)近三年没有公开发表《公司学术期刊分级办法(试行)》划分的C级及以上学术论文(独立或第一作者或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未取得《公司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试行)》中认定的C级及以上科研成果;

(二)教师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

(三)经必要程序认定的不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出现严重失职;

(四)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把关不严导致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五)在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抽检中出现1篇不合格论文;

(六)学校或学院认为其他有必要停招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一)连续两年研究生导师考核不合格;

(二)受到刑事处分,无法履行导师职责;

(三)导师本人出现违反师德师风或经必要程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四)指导的研究生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抽检中,5年内有2篇次不合格论文;

(五)连续三年未招收到研究生;

(六)其他不符合导师条件的情况。撤销导师资格的教师3年内不能重新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其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可转给该学科其他导师进行指导或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具体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教师对其导师资格认定和考核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商议,并在提出申诉后的一个月内给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导师资格认定及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请者本人不得参加涉及对本人的评议和审定的各项工作及其他相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因学校管理制度变动或上级研究生培养政策发生变化,造成细则与上述制度不一致时,按照上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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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9           


来自校园网导师资格审核与遴选工作通知原文

根据去年的商学院管理实施细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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